五、符合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獎勵標準之監所, 應提出具體方案或執行績效,報由本署核定合於獎勵事實,方得辦理 敘獎;第三點第(三)款全年度平均每月作業成績優良之監所,係由 本署按月考評,於年終彙整總評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