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定監獄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及輔導評估小組,分別評估治療成效及 輔導成效。 治療評估小組成員包括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專 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監獄管理人員等,由精神科醫師擔任召集人 ,定期召開診療評估會議。 輔導評估小組成員包括教化、戒護、調查、作業、總務、衛生各科科 長,由副首長或秘書擔任召集人,定期召開輔導評估會議。教誨師並 應列席報告個案輔導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