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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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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鑑定標準:鑑定人除依國內相關鑑定法令、鑑定專業知識等,為公正
    誠實、謹慎適當之鑑定外,並應特別注意下列情事:
(一)鑑定標的之實際構造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時,仍應按實際構造情形為
      鑑定。
(二)鑑定價格宜與鑑定當時之市價相當。
(三)鑑定標的是否有因地區之繁榮或沒落、商業之興盛或衰敗、環境四
      周狀況或其他有形、無形之特殊因素,而影響鑑定標的之價值高低
      。
(四)分署特別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