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及應備文件:
由申請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 、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格式如附件一) :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 (格式如附件二) 。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者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
助等。
4.申請者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但依法律規定辦理
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者,不在此限。
(三) 章程、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
(四) 上年度或歷年度工作成果。
(五) 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者應於本部補正通知送
達時起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
提出申請。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