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容人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5
五、注意事項:
(一)違規考核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辦理預約並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三十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手續。
(四)申請人完成預約手續後,如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
      應於預約日之前一上班日下午十五時前以網路或撥打(○七)六一
      五二七一三取消預約。
(五)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六個月內逾(含)二次者,自最近一
      次預約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六)春節及例假日不受理預約接見。
(七)家屬辦理預約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
      取消使用此項服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