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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管制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5
五、提帶或戒護人員應告知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工作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嚴禁私自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任何物品,協助戒護人員確實監督。
(二)工作完畢後,攜帶工具物品應自行清點攜出或善加保管,不得遺留
      任何物品於戒護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