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種以上犯次之起進分標準: (一)累進處遇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為原則。 (二)應執行之刑期中含有二種以上犯次(累、再犯)者,依其比例酌定 其進分標準」: 1.累犯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依累犯定其進分標準;再 犯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依再犯定其進分標準。 2.未達上述比例者,累犯比例佔總刑期多者,於四級與三級時依累 犯進分標準,二級時依再犯進分標準;再犯比例佔總刑期多者, 於四級時依累犯進分標準,三級時依再犯進分標準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