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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大門門衛勤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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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大門門衛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5
五、檢察官 (含檢察事務官) 、法官蒞所借訊時,應即通知中央台、檢查 站 (預做開門之準備) ,中央台接獲通報應即報告值班科員轉報戒護 科長或專員,以便接待與配合借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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