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行政事項
一、各查處機動小組經奉准執行個案蒐證,於作業期間,參與成員應依規
定向所屬單位完成差假程序,差假事由統一敘明為赴召集單位「參加
專案」,各查處機動小組每執行個案動態蒐證或其他查處蒐證作為,
應詳實製作「蒐證紀錄表」 (附件二) ,並由召集單位召集人從實審
核其作業時間與參與人員,俾利參與人員報支差旅、加班暨交通費用
。
二、各查處機動小組奉准執行個案蒐證作為,應優先使用公務車輛及器材
。遇特殊情形,由私人墊支經費或提供車輛、器材,應於「執行計畫
」暨「蒐證紀錄表」內敘明,並由各該案件主辦單位 (或地區查處機
動小組召集單位) 依相關規定統籌辦理核銷。
三、各查處機動小組應自行依單位預算,編列經費購置必要之蒐證器材。
四、遇有特種器材之需求,應報請法務部政風司協調提供或主動協調相關
單位調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