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營作業:
(一)單位:農作科、藝品科、食品科、印刷科、木工科。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
1.依各工場服務員及搬運隊編制人數合計數,乘每人(日)總務科
雇工每人(月)平均勞作金計算出服務員視同勞作金總額,扣除
搬運隊視同作業勞作金,為自營工場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
2.前項勞作金額再乘各工場收入百分比(當月作業總收入/各工場
收入)即為各工場視同作業勞作金之金額。
3.各工場勞作金額以日數換算後,乘每人實際工作日數,即為每人
應得勞作金。
(四)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