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典獄長 (召集人)
及協調相關科室處理外,並按月填註統計表,陳報法務部政風司。
(二) 重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陳情請願
事件時,除立即陳報典獄長 (召集人) 及相關科室或治安機關協助
處理外,至遲於一小時內,應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簡述事故發生
之原因及處理情形,並按月填註統計表之「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
願事件簡述」欄中填註,陳報法務部政風司。
(三) 陳報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1 一般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之 (一) 之一般陳情請
願事件通報程序辦理。
2 重大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之 (二) 之重大陳情請
願事件通報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