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容人對於違規處分不服時,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 出申訴,其以言詞申訴者,由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記於申訴簿,以文書 申訴者應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 由、簽名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送場舍主管、管教小組… 逐級呈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