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績效考核:
(一) 各政風機構應切實依本要點管考原則、管考作法、業務管制事項執
行,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進而有效掌握機關弊端,採取先期防制
策略。在防貪方面,能做到抑制貪瀆案件之發生率;在肅貪方面,
能廣拓案源,主動積極有計畫偵破重大貪瀆案,促使貪瀆案件「黑
數」均能攤在陽光下,繩之以法。
(二) 量之績效考核:量之績效考核依據法務部現行每月彙整之各一級政
風機構函報之「政風工作成果統計表」、「政風工作成果彙報表」
、「函送貪瀆案件起訴統計表」、「受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
宴應酬事件統計表」、「推行行政肅貪工作成果彙報表」、「受理
檢舉貪瀆案件統計表」為依據,並參考各級政風機構組織、人力、
機關業務特性加以評量,對於各項成果經常掛零者,得專案輔導考
核改進。
(三) 質之績效考核:以量之績效考核為基礎,參照下列標準評定其重大
績效。
1 貪瀆案件之發掘:以能先期發掘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辦,並所
發掘者涉案層次為薦任九職等以上之主管或正、副首長,涉案人
員在三人以上之集團或組織性貪瀆共犯,以及依案件偵辦之難度
、複雜性及對機關社會之影響價值性為評量重大績效之標準。
2 行政肅貪案件績效:各級政風機構應依照法務部所訂「政風機構
加強行政肅貪作業注意事項」,迅速追究員工行政責任,促使公
務員知法、守法,有效導正機關風紀避免貪瀆情事發生者,為評
量其重大績效之標準。
3 貪瀆案件之預防:以能先期評估機關易滋弊端業務,辦理座談、
民情調查、研編防貪專報等,瞭解機關貪瀆問題所在,採取有效
預防措施,消除影響機關貪瀆之因素,諸如修正「無效率、不便
民」之法令規章及作業程序,貪瀆傾向、跡象人員之職務調整等
,致民眾或廠商等社會各界對機關政風之反映,確有明顯改善好
評者,為評量防貪工作重大績效之標準。
4 政風法令宣導:以能創新法令宣導活動,運用各種多元媒體普遍
、持續、有效、深入基層、促使機關員工落實其知法、守法觀念
,避免違法亂紀案件發生,並適時鼓勵員工或民眾勇於檢舉貪瀆
不法,以及對推展政風工作暨提昇政風機構形象有助益者,為評
量重大宣導績效之標準。
5 加強獎勵廉能:以積極發掘公務員廉能事蹟,辦理廉能表揚,以
激濁揚清,鼓舞員工士氣,改變民眾對公務員貪瀆情形嚴重之誤
解者,為評量重大績效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