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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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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5 條
受訓人員應於矯訓所規定時間內至該所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能按時受訓時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矯訓所申請延訓;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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