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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寢室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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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員在寢室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隨時保持清潔整齊。
 (二) 不得任意黏貼張掛物品。
 (三) 不得會客或留宿外人。
 (四) 非經核准不得擅自裝置電器用品,並不得燃火點燭。
 (五) 嚴禁煙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