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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寢室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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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寢室守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5
五、學員在寢室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隨時保持清潔整齊。 (二) 不得任意黏貼張掛物品。 (三) 不得會客或留宿外人。 (四) 非經核准不得擅自裝置電器用品,並不得燃火點燭。 (五) 嚴禁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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