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受訓人員因病、受傷,致無法接受測驗者,得經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 練所指定之公立醫院檢查,並具證明後安排測驗。 前項傷、病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醫院檢查,不宜受測者,由調查局 核定免測。但非因公受傷、患病,致無法擔任調查員職務者,由調查 局核定退訓,並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 備,註銷受訓資格。 女性受訓人員因生理原因,致無法接受測驗者,應於原因消失後測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