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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9 月 13 日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聘為訓練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