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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48 條
機密資料傳遞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者,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傳遞。
二、「極機密」「機密」「密」者,得使用密碼電報傳遞。
三、「機密」者,得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傳遞。
四、「密」者,得使用密語電話傳遞,惟使用有線電之內部電話,短途 (
    市郊) 電話,及長途有線電話,可用明語傳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