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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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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4
四、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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