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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4
四、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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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致性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