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立學校,指由教育部、科技部、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法設立、附設之學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軍警院校,指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國防部 及其所屬機關為辦理警察及國軍養成教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醫學院。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矯正學校,指法務部依法設立之各少年矯正 學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附屬機構,指前三項學校依組織法規附設之 醫院、農場、林場或其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