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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114.11.17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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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舍宿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
      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四)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