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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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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自治管理規定:
(一)受訓人員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人員組織與領導
      能力,養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
      良好習慣。
(二)每班得設學員長、副學員長、活動股長、學藝股長及總務股長各一
      人,由教輔人員規劃選任。
(三)各自治幹部由教輔人員指導與輔導,並考核自治管理成效。
(四)各自治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副學員長承教輔人員之指導,執行下列事項:
     (1)各種集會活動之隊伍指揮、人數掌握及秩序管理。
     (2)各項勤務之分工及進度掌握。
     (3)關懷受訓人員需求,適時陳報反映。
     (4)協調班務運作,敦促受訓人員參與公共事務。
     (5)宣達矯正署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活動股長:統籌辦理班級文康活動等工作,晨間運動及體技課之
        帶操。
      3.學藝股長:訓練期間攝影紀錄、製作簡歷名冊、文藝走廊布置及
        協辦班級文康活動等工作。
      4.總務股長:公積金收取控管、班級物品購買、衣物送洗等工作。
(五)自治幹部應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
      ,依訓練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但顯不適任自治幹部者,應由該班教
      輔人員指示停止職務後重新選任其他受訓人員代之。
(六)人力培育科科長及各班教輔人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檢討工
      作得失,謀求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