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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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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審議小組之設立:
(一)本署為處理申訴事件,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準用第九十五條設申訴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署長指派之代表
      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審議小組之主席,由署長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三)會議由主席召集,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行主席職務。
(四)審議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
      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