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辦理考核,其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五十分):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適,配合整體業務進 展,不推諉卸責,依限執行完畢。 (二)勤惰考核(占二十五分):熱誠任事、自動自發、堅守崗位、不擅 離職守、不遲到早退。 (三)品德考核(占二十五分):廉潔自重、敦厚謙和、服從遵守紀律。 前項考核項目及配分比例,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得視實際工作性質自 行調整,並簽奉機關首長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