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職進修教育之授課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之資格。 (二)具法醫學、法律學、醫學、理工或鑑識相關科系等碩士以上學位。 (三)具專科法醫師、專科醫師三年以上資歷。 (四)具法醫學、醫學、理工或鑑識相關領域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五)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六年以上。 (六)經法務部認可之其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