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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廢止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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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檔案應用,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如附件二),未成年人應由法
    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資料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