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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辦理義務人繳款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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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輪值同仁於開立之臨時收據有錯誤或誤撕情形,請勿將之撕毀或丟棄
    ,應截角作廢夾於臨時收據本內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