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志工延聘: (一)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履歷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二)教誨志工:須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三)社會志工:經所長核准後延聘之。 (四)志工團體於年度中需更替入所輔導之志工,仍須依第三點之規定遴 選,經審核通過者,始得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