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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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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辦程序:
(一)應備文件:
    甲、符合上列資格之公益團體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如附表一。
        1.組織資料:
       (1)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最近 2  年內已服務內容及運作績效書面報告(成立未滿 2
            年,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運作績效書面報告)。
       (3)向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經費補助之情形。
       (4)最近 2  年度之財務報告。
        2.專案申請者之活動方案資料:
       (1)方案摘要表。
       (2)方案經費預算書暨申請表。
       (3)方案詳細計劃書。
    乙、地方自治團體申請時應檢附執行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該執行
        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之用途(應優
        先指定用於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
        公益活動)、支用方式及運作績效。
(二)申辦時間:
      一般性申請應於每年 1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本署於當年 1  月 30 日前審核決定准駁。各受領緩起訴處分
      金或認罪協商金之公益團體應每年提出申請計劃,由本署決定准駁
      支付之期間以 1  年為限,每年提出申請,每年審核。
(三)申辦流程:
      1.執行秘書針對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行初步審核,未完備者,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申請。
      2.申請資料完備者,執行祕書應報請召集人召開審查小組會議進行
        審查。會議召開前,本署得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協助並提供
        意見。
      3.審查小組通過後,經檢察長核定者應編列名冊,供檢察官擇定作
        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4.審核表格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