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1.申請人於申請後辭職、撤職、免職、資遣、退休、留職停薪、調往 其他機關服務或死亡。 2.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含已償還貸款者),申請人 之配偶有前段情事者亦同。 3.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宿舍者。 4.配住職務宿舍後有前列三款情形之一者,應依行政院頒訂之宿舍管 理手冊之規定期間內騰空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