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或行政資訊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 ,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 。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