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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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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4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 3 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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