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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4 條
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補發;
損壞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