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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志工暨社會志工入監輔導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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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勿留府上或服務機關之電話、住址及其它個人隱私予收容人,以免
    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