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施方式: (一) 受戒治人入所後,於新收考核階段應施予戒菸之宣導,作為戒菸前 之準備期。 (二) 待晉調適期後,填寫申請戒菸報告表,作為戒菸之起算日期。 (三) 自申請戒菸開始後,每滿 1 月考核 1 次,直到出所為止。 (四) 每年定期舉辦戒菸宣導,邀請戒菸團體蒞所宣導。 (五) 請戒護科配房時參考受戒治人有無參與戒菸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