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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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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原則:
(一)員工陳情、請願案件:
      由該科室主管展開疏處,無法圓滿解決者,再由秘書、副典獄長、
      典獄長依序出面處理。
(二)民眾陳情案件:
      1.民眾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盡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
        考單位追蹤列管。若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
        處理。陳情事項非本監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
        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2.民眾親至本監陳情者,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經報
        告典獄長後,負責紓解、傾聽相關問題,並予以詳盡說明,妥善
        疏處,俟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
      3.研考單位對處理之民眾陳情事項,應詳細記錄陳情事項、民眾姓
        名、住址及聯絡電話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4.民眾陳情案件應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書面回覆。無法於期限內回
        覆者,應先與陳情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情形及進度。
      5.研考單位彙整民眾陳情案件及處理改善情形後,按月製表貼於公
        布欄及網頁公布民眾週知。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案件加以檢
        討分析及改進。
      6.處理完成民眾陳情案件後解除列管。
(三)民眾重大集體陳情請願案件:
      1.陳情請願發生時,立即報告典獄長,並通報疏處小組成員協調溝
        通,依法審慎處理,避免節外生枝。
      2.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不法份子介入,煽動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
        、騷擾時,應迅速集合戒護應變小組,作好防火、防暴、防破壞
        措施,以安定囚情並防範戒護事故發生。
      3.陳情請願事件涉及數個機關時,應掌握其動向,主動通知其他相
        關機關處理。
      4.上班時間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戒護科先行率員至現場警戒,由
        現場最高層人員初步瞭解陳情請願事由,並帶領民眾至協商室與
        疏處小組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執行秘
        書隨時將協商情形報告典獄長。
      5.下班時間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中央台先行派備勤人員至現場警
        戒,由督勤官指揮警戒或救援,並於瞭解陳情請願事由後,帶領
        民眾至協商室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並
        將事由報告典獄長。
      6.經疏導無效,民眾作非理性抗爭或已構成犯罪要件時,報請典獄
        長核可後,由秘書(或督勤官)依警力支援協定聯絡高雄市警察
        局岡山分局或消防機關派員支援,以迅速掌握情況。
      7.事件結束後,應研判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性,並協調有關單位注
        意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