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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
    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
    書。
二、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
    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
    書。
三、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
    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
    獎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