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羈押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戒治 處分執行條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感訓處分執行法、少年矯正 學校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 及相關法令規定得辦理接見之收容人配偶、親屬或家屬,且已在收容 人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得以預約方式申請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