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執行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受處分人各項基本資料建立:
新收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應於入所執行後 5 日內完成。
(二) 受處分人階段處遇認定標準:
1.生活輔導期 (第 1 階段) :適用於新收受處人,考核期間為 2
個月,考核期滿成績合格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配業
至工場作業或至技訓班暨進入「工場作業期」或「技能訓練期」
。
2.技能訓練期 (第二階段) :技能訓練結業並通過證照考試成績合
格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進入社會適應期。
3.工場作業期 (第二階段) :工場作業期間滿 1 年,作業技能已
熟練且成績良好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進入社會適應
期。
4.社會適應期 (第三階段) :入所執行滿 1 年 6 月或取得證照
資格且最近 1 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為社會適應期合格,並為審查陳報強制工作處分免予 (停止)
繼續執行之參考依據。
(三) 各管教小組應於各階段處遇後,5 日內完成評估,造冊連同評估成
績送教導科彙整提所務會議審查,並登錄個人處遇資料。
(四) 受處人各階段之評估評分人員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理念,依評分標
準評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