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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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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視同作業之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撤換:
 (一) 發現與前述各項調用條件不符合之情事者。
 (二) 違反所規。
 (三) 工作不力。
 (四) 有其他不適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