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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舊法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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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次月評分。第二類別以上,須考核
    滿一個月再報編。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
    四項之規定得暫緩編級:
    1.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2.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3.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4.連續違規者累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