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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開放收容人家屬參訪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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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A 類 (前來本所辦理接見收容人之家屬) 之參訪規定:
一、收容人「家屬」之定義:
    所謂「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同家之人
    ,除家長外,均為家屬。同法條第二項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惟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有關接見對象是以「最近親屬」為範圍,本
    注意事項有關收容人「家屬」之認定亦以「最近親屬」為限,其參訪
    對象包括:
(一)收容人之配偶 (不含未婚妻及同居人) 。
(二)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含法定養父母、養子
      女) 。
(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伯叔、姑姨、舅父、兄弟姊妹、姪男姪女、
      甥男甥女。
(四)二親等內姻親:兒媳女婿、兄嫂弟婦、姊夫妹夫、孫媳、孫女婿、
      繼父母、舅姑或夫、翁姑、岳父母、夫或妻之兄弟姊妹、妯娌連襟
      。
二、參訪日期、報名方式及公告:
 (一) 參訪日期:每月第三週之週一上午十時至十一時。
 (二) 接見當場報名:每月第三週之週一上午,前來本所接見之收容人家
      屬於候見室填具報名表。
 (三) 參訪公告:每月月初由統計室網路公告,及張貼大門、會客室。
三、下列之收容人家屬謝絕參訪: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意旨
    訂定)
 (一) 未成年人。
 (二) 外顯行為觀察為酒醉之人。
 (三) 外顯行為或其他佐證資料觀察或判讀為患有精神疾病者,且對戒謢
      有不良之影響者。
 (四) 患有法定傳染病,且有傳播病媒之虞者。
 (四) 奇裝異服,顯對收容人有不良之影響者。
 (五) 攜有寵物且不願交由本所保管者。
 (六) 罹患疾病,於參訪過程中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七) 曾於本所執行之收容人,出所後未達六個月以上者。
四、參訪動線:接見室→戒門→炊場→彩繪走廊→和平舍→技訓區 (砂畫
    班、木工班) →教化、技訓展示室→視聽中心召開座談會→派車接返
    接見室。
五、引導人員:教導科長、技訓科長。
六、解說員:由蒞臨之單位主管、訓練師擔任,教導科長指派一名輔導員
    全程陪同暨紀錄參訪提問之內容。
七、戒護:視參訪人數多寡指派一名至二名主管配帶無線通話機組,並登
    載參訪人之基本資料。
八、座談會:
 (一) 主持人:副所長或秘書。
 (二) 列席人員:教導科長、技訓科長。
 (三) 紀錄:輔導員。
 (四) 參訪過程中之提問或座談會中建議案:除當場答覆外,其內容有函
      覆之必要者,由教導科於一週內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