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核可後向總務科領取鑰匙,入住時間為一五:○○至一七:三○, 退房時間於每日十二:○○時前辦理,退房時請將鑰匙繳還總務科, 並清點招待所之物品;如遇假日或夜間住宿 (退房) 時,請向督勤官 領取鑰匙或繳還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