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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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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4
四 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其有代 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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