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收容人移入靜心園應施用戒具併先獨居監禁,監禁期間有縮短或延長
者,提經所務委員會議決議之,其考核共分三階段實施:
(一) 第一階段:靜心隔離監禁
以三個月為期,期間每日排定靜坐課程,藉梵音洗滌雜念,消除浮
燥之心及暴戾之氣,並施以基本教練課程,培養服從容忍之性格,
以達靜心之效。考核期間行狀善良,所得點數達二百七十點者,累
進為第二階段定心獨居監禁;考核成績不佳或再違規者,延長其考
核期間。
(二) 第二階段:定心獨居監禁
以二個月為期,期間施以靜坐及體能訓練課程,輔以個別宗教教誨
及心理輔導,依國民生活須知為規範加強內務、個人情緒控制,強
化由內而外之道德教養。考核期間繼續保持善行,其所得點數達一
百八十點者,累進為第三階段待配業監禁;期間如再違規則回復第
一階段重新考核。
(三) 第三階段待配業監禁
以一個月為期,期間施以靜坐、運動課程及勞動服務之訓練,加強
個別心理輔導,運用諮商輔導技術深入瞭解行為偏差心態,以導正
觀念改悔向上,並加強勵志書籍閱讀,俾革除其不良習性,以適應
雜居作業。考核期間繼續保持善行,其所得點數達九十點者,得解
除獨居監禁或移義二舍待配業;考核期間再違規者,回復第一階段
重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