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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接見室寄送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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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品之寄入,應由收容人家屬、親友於接見處,憑身份証件登記後,
    始許可之,未符合規定者,不准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