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條件及申請方法: (一) 申請條件: 1.剛出獄或自感訓處分場所釋放,必須乘車返回原戶籍地,經濟困 窘所需旅費自身無力負擔不能返鄉者。 2.出 (監) 所人因身心障礙須送醫療及收容機構,無力負擔在途期 間之膳宿費用者。經轉報台東分會同意核發者,則另案辦理。 (二) 申請方法: 1.出所收容人於出所前七天,以報告申請辦理之。 2.備妥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文件,填寫支出證明單或領據。 3.由本所位處轄內分會主辦,並按實際情況核發資助全部或部份費 用;或由本所代為購買車票,再檢具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