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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政風室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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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風室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具體作法:
 (一) 陳情請願內容對本監施政措施,有影饗人民或收容人家屬或員工權
      益,因而導致不滿之情事者,適時建議召集人請相當科室,予以改
      善或疏導;如陳情請願之群眾過多時,請其推派與陳情請願案件相
      關係人為代表,與本監人員進行溝通與交換意見,總務科備置場所
      及茶水。
 (二) 先期掌握陳情請願事件預警狀況,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
      陳報典獄長 (或召集人) 協調相關料室機先疏處,使之消弭於無形
      。
 (三) 對可能發生之聚眾陳情請願、圍堵抗爭或暴力衝突事件,應妥擬應
      變措施,除確保現場處理人之人身安全外,併迅即報告典獄長 (召
      集人) 及本小組或相關單位,妥善疏處;必要時,依典獄長之指示
      ,聯繫治安機關協助處理。
 (四) 協助陳情請願事件時,應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
      生衝突,導致擴大變質。
 (五) 發現有不法分子介入事件鼓譟,或深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擾等,
      應迅即報告典獄長,通報治安機關處理。
 (六) 陳情請願事件處理後,應研判有無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相關單位
      密切掌握防範,併將過程及處置檢討情形,報告典獄長。
 (七) 陳情請願事件涉及兩個機關時,應儘可能掌握動向,並適時通知有
      關機關,預作因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