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政風機構主管或政風機構內部單位主管職務職缺,原則依下列順序遴
補:
(一) 與出缺職務同一層級之上級政風指導機構內部單位主管或佐理人員
。
(二) 與出缺職務同一層級之本政風機構佐理人員。
(三) 與出缺職務同一層級之其他政風機構佐理人員。
(四) 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之各政風機構主管人員或上級政風指導機構佐
理人員。
(五) 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之本政風機構佐理人員。
(六) 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之其他政風機構佐理人員。
前項各序列人員中,政風工作資歷或政風職務歷練較為完整者,應予
優先列選;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人員,並應有本職業務表現優良之具
體事蹟。